个人数据处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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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处理政策

1. 一般规定
本个人资料处理政策是根据2006年7月27日第152-FZ号联邦法律"关于个人资料"(以下简称"个人资料法")的要求编制的,并界定了处理个人资料的程序,以及亚历山大*德米特里耶维奇*格鲁沙(以下简称"营办商")为确保个人资料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1.1. 经营者在处理其个人资料时,应遵守人权和公民权利及自由,包括保护私隐、个人和家庭秘密的权利,这是实施其活动的最重要目标和条件。
1.2. 本营办商处理个人资料的政策(以下简称政策)适用于营办商可收到的有关网站访客的所有资料https://b-r.studio ...


2. 政策中使用的主要概念
2.1. 自动处理个人资料—使用电脑技术处理个人资料。
2.2. 阻止个人数据-临时终止处理个人数据(除非为了澄清个人数据而需要处理)。
2.3. 网站-一套图形和信息材料,以及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以确保它们在互联网上的网络地址可用https://b-r.studio ...
2.4. 个人数据信息系统-包含在数据库中的一组个人数据,以及确保其处理的信息技术和技术手段。
2.5. 个人数据的去人性化—在不使用其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确定个人数据是否属于特定用户或个人数据的另一主体的行为。
2.6. 个人数据处理—在使用或不使用个人数据的自动化工具的情况下执行的任何操作(操作)或一组操作(操作),包括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澄清(更新,修改),提取, 访问),人格解体,阻止,删除或销毁个人数据。
2.7. 运营商-独立或与其他人共同组织和/或执行个人数据处理的国家机构,市政机构,法律实体或个人,以及确定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要处理的个人数据的组
2.8. 个人数据—直接或间接与网站特定或可识别用户相关的任何信息https://b-r.studio ...
2.9. 个人资料当事人授权分发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当事人可以根据《个人资料法》(以下简称《个人资料法》)规定的程序,同意处理个人资料当事人授权分发的个人资料,从而接触不限人数的个人资料。 称为授权分发的个人数据)。
2.10. 用户-网站的任何访客https://b-r.studio ...
2.11. 提供个人资料—旨在向某个人或某一组人披露个人资料的行动。
2.12. 个人资料的传播—任何旨在向无限期人士披露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的转移)或向无限数量的人士提供个人资料的行动,包括在媒体上发布个人资料、在资讯及电讯网络上张贴个人资料,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个人资料。
2.13. 个人数据的跨境转移-将个人数据转移到外国领土,转移到外国当局,转移到外国个人或法律实体。
2.14. 销毁个人资料—由于个人资料无法进一步恢复个人资料系统内的个人资料内容及/或个人资料的主要载体而不可撤销地销毁个人资料的任何行动。


3. 经营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1. 经营者有权::
-从个人信息主体处接收包含个人数据的可靠信息和/或文件;
—如个人资料的主体撤回同意处理个人资料,并要求终止处理个人资料,如有关个人资料的法律有规定,经营者有权在未经个人资料主体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个人资料;
-独立确定必要和足够的措施的组成和清单,以确保履行个人数据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根据其采取的监管法律行为,除非个人数据法律或其他联邦法律
3.2. 经营者有义务::
-应要求向个人数据主体提供与处理其个人数据相关的信息;
-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立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处理个人数据;
-根据《个人资料法》的要求,回应个人资料当事人及其法律代表的要求和指示;
-应本机构的要求,在收到有关要求后10天内,将所需资料通知保护个人资料当事人权利的获授权机构;
-发布或以其他方式不受限制地访问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
-采取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免受未经授权或意外访问,破坏,修改,阻止,复制,提供,传播个人数据,以及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其他非法行为;
-停止个人资料的转移(分发、提供、查阅),停止以个人资料法例规定的方式及个案处理及销毁个人资料;
-履行个人资料法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4. 个人资料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
4.1. 个人资料当事人有权:
-接收与处理其个人数据相关的信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该等资料由营办商以可查阅的形式提供给个人资料的主体,不应包含与其他个人资料主体有关的个人资料,但有合法理由披露该等个人资料的情况除外。 个人资料法例规定了资料清单及取得资料的程序;
-要求运营商澄清其个人数据,如果个人数据不完整,过时,不准确,非法获取或对于所述处理目的不是必需的,则阻止或销毁它们,以及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其;
-在处理个人资料时,建立事先同意的条件,以便在市场上推广商品、工程和服务;
-撤销对处理个人数据的同意,以及发送终止处理个人数据的请求;
-就保障个人资料当事人的权利向获授权机构提出上诉,或就营办商在处理其个人资料时的非法行为或不作为向法院提出上诉;
-行使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个人资料的主体有义务::
-为操作员提供有关您自己的可靠数据。
-通知运营商有关您的个人数据的更新(添加,更改)。
4.3. 未经运营商同意,向运营商提供关于自己的虚假信息或关于另一个人数据主体的信息的人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的立法承担责任。
5. 个人资料处理原则
5.1. 个人数据的处理是在合法和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
5.2. 个人数据的处理仅限于实现特定,预定和合法的目标。 不允许处理与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不相容的个人数据。
5.3. 不允许合并包含个人数据的数据库,其处理是为了彼此不相容的目的而进行的。
5.4. 只有符合处理目的的个人资料才会被处理。
5.5. 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内容和数量符合规定的处理目的。 处理后的个人资料不允许与处理所述目的有关的冗余。
联邦法律规定。
5.6. 在处理个人数据时,确保个人数据的准确性,其充分性以及必要时与个人数据处理目的的相关性。 运营商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或确保他们被采取删除或澄清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
5.7. 个人数据的存储以允许确定个人数据主体的形式进行,不超过个人数据处理目的的要求,除非联邦法律规定个人数据存储期限,个人数据主体,受益人或担保人是一方的协议。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在达到处理目标或不再需要实现这些目标时,处理后的个人数据将被销毁或人格解体。
6. 处理个人资料的目的
处理的目的
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通知用户
个人资料
姓,名,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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